东莞公司登记条件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东莞公司登记事项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东莞公司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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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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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
东莞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东莞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到东莞市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