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镇两级商事登记审批权限公示
(一) 市局受理的登记审批事项
1、特殊行业企业。
包括: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拍卖、典当、保险(不含分支机构及兼业保险代理)、交易所、电影制片发行及放映、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出版制作与批发、医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保安服务、旅行社(不含分支机构)、铁路运输、公共航空运输、市场或者市场经营管理企业、信用担保企业等。
2、涉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
3、较大型法人企业。
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法人,包括注册资本变更至500万元及以上业务,不包括其分支机构。
4、较复杂的登记业务。
企业合并、分立时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改制登记、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登记;因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设立或变更登记;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企业迁入或迁出我市的登记。
5、企业集团登记。
6、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7、省局和国家局权限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 分局受理市局权限以外的下列登记审批事项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法人登记。
2、非法人企业
包括内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含银行、保险、证券、旅社分支机构,不含市局审批的其他特殊行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来一补企业。
3、个体工商户、港澳个体工商户。
(三) 松山湖、石龙、塘厦镇区的受理权限
除以上分局可以受理的业务外,松山湖、石龙、塘厦镇区可以受理5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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