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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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薪俸税
一、课税范围
源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 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及飞机服务员、那些在本港作短暂停留的人士,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凡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仍须课税。
二、评税的基础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内应课税入息计算。该年度的入息数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算清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暂缴薪俸税;待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的入息和应课缴的薪俸税后,然后才作调整。调整时,先用该课税年度的暂缴税(已缴付)来抵销应课缴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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