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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许可的单位还应报送什么资料【东莞财税咨询】

发布时间:2014/9/10    浏览次数:280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许可的单位还应报送什么资料


问题:

 

  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

 

回复:

 

  《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见附件7);

  3、发票票样3份;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见附件8,适用于申请人需印制的发票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

  5、发票使用情况电子数据(须通过税务机关指定途径报送)。

  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初步核验无误后,报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税务所和区县局、分局累计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许可的单位还应报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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