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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政策及办理流程【东莞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14/4/10    浏览次数:266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莞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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