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支付股息、利润再投资、增资以外的项目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支付技术许可费的提供外经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支付商标许可费的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支付贷款利息的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复印件)
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税务事项通知书》。
2、对外支付股息及利润再投资、增资
(1) 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2) 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05-2007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提交经市局审核批准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税务事项通知书》。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