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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到税局开发票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

发布时间:2013/8/21    浏览次数:314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莞企业到税局发票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开普通发票:

  1、填写《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如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请登录国税网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app.gd-n-tax.gov.cn发票管理模块录入代开资料并打印该代开申请表)。

  2、申请开普通发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要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运输合同(服务业合同);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劳务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4、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纳税人需提供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

  6、交通运输服务业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车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

  上述所称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及营运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以下资料视不同情况提供(如否无须提供):

  (1)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应提供农产品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种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为河沙、碎石、红砖、石粉、木炭、煤、石灰石、萤石等特殊原材料开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生产经营特许证、采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供查验。

  (3)为废旧物资、金属的,需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盖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盖章)复印件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网上打印开发票申请表(纳税人请登录国税网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app.gd-n-tax.gov.cn发票管理模块录入代开资料并且打印该代开申请表,盖公章、法人签名)。

  (2)纳税识别卡  (3)发票专用章   (4)购货方(接收发票方)为深圳及广东省外的一般纳税人的需提供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上盖有清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印章及公章)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5)申请开增值税专用票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不含税20000元)的个体经营者,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发票作废特别提示:

  发票内容出错,当月可作废重开,跨月需开红字发票,两者都必须提供完整的发票前四联(普通发票为后两联)和购货方提供的退票证明原件(加盖购货方公章)说明原因。

  1、作废发票:发票作废要重开,需提供付款方出具退票说明(具体包括退货方、开发票方双方税务登记证号码、作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开票日期、代开错误内容、需更正内容)

  2、开红字发票:需提供退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发票前四联(第二联还需二份复印件)并带上公司公章、财务章、发票章。

  3、代开金额、货物名称错误的还需提供购货合同,银行账号错误的提供错误方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地址、名称错误的提供错误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盖公章并签字)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车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

  5、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他有效证明(包含承运人、发货人;运送货物的重量、数量、单价、总运费等详细信息;标明是自有车辆,还是承包车辆;起止运地)。

  7、受票方为深圳或广东省外的,需提供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上述所称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及营运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东莞企业到税局开发票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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